(2015)璧法民初字第04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周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周培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176号原告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浸口村,组织机构代码56162905-2。法定代表人魏有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沅江,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朝阳街5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4560-2。法定代表人谭宗全。被告周培东,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周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县丹凤建筑有限公司、周培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由原告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