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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高根与钟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根,钟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182号申请执行人吴高根。被执行人钟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高根与被执行人钟情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高根与被执行人钟情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