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二伟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冻结帐户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伟,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823-1号申请执行人王二伟,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峰,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旭民。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定国。申请执行人王二伟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8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日止,计至2015年10月8日止为6743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7月16计至2015年10月8日止为11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8元,执行费109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账户的存款在人民币9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