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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詹沪君与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沪君,王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詹沪君,经商。被告王小明,经商。原告詹沪君与被告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沪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沪君诉称,2013年我在江苏省常熟市开厂从事服装助剂销售,李泽明欠我200,000元货款,而王小明在当地开厂从事裤子加工,他欠李泽明200,000元。2013年5月5日三方进行结算,李泽明将王小明的债权转让给我,由王小明向我出具借据,并约定分四次还完,但王小明仅还款150,000元。2013年12月7日,王小明重新出具借据借我50,000元。后来王小明就将工厂关闭,离开了常熟市,现在找不到人。我原打算在常熟市起诉他,但他的暂住信息等均已经删除,故只能在被告住所地起诉。现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被告王小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在江苏省常熟市因业务往来相识。2013年5月5日,由王小明向原告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分四次还完。王小明在还款150,000元后,于2013年12月7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詹沪君人民币伍万元正,到2013年春节前还清”。该款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明偿还原告50,000元,于判决生效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辉审 判 员  王文海人民陪审员  张琛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