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毕国庆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国庆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国庆,住济南市天桥区,2011年6月16日因养烈性犬且未办理犬证被罚款六千元,2011年1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晓珀,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国庆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潇涵、被告人毕国庆及其辩护人刘晓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毕国庆与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布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等,约定布某某向毕国庆借款1200万元,布某某以其公司的证件和部分房产作抵押,并向毕国庆出具了1200万元的借条。后因毕国庆迟迟未筹到款项,布某某表示不再需要借款并要求毕国庆返还其公司的证件和借条。2012年5月,毕国庆在伪造了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将公司的证件予以归还。2012年6月,被告人毕国庆在明知未借款给布某某,无权处置布某某公司房产的情况下,谎称低价处理布某某公司顶账的房子,利用伪造的上述四证、布某某的借条、借款合同等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于同年6月27日在本市天桥区某路13号其办公室内与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出售布某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市中区某路24-34号2号楼3单元703或803室的房屋。王某甲于同年6月27日、7月5日、7月19日分三次向毕国庆汇款共50万元。毕国庆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14年5月6日,被告人毕国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国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毕国庆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毕国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2、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害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毕国庆认罪态度差,无悔改表现,且被害人无过错,要求对被告人毕国庆从重处罚,提供书证网页复印件等。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毕国庆与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布某某商定,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借给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00万元,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开发的某小区部分房产作抵押,并质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布某某出具了借款1200万元的借条、抵押房产清单,并将质押的证件提供给毕国庆。毕国庆未按约履行,布某某遂让人通知毕国庆不再借款,并于同年6月要回质押的证件,但毕国庆未归还借条及借款合同等。2012年6月,毕国庆向被害人王某甲谎称低价处理某小区住宅,并向其出示了与布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及伪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骗取王某甲的信任。王某甲与毕国庆商定购房事宜后,双方于同年6月27日在济南市天桥区某路13号毕国庆办公室,签订了某小区2号楼3单元703或803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甲陆续付给毕国庆房款50万元。毕国庆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余款全部挥霍。公安机关接王某甲报案后,于2013年4月24日将被告人毕国庆抓获。被告人毕国庆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于2014年5月6日再次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书证房产买卖契约、收到条、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明:2012年6月,她经人介绍与毕国庆相识后,听毕国庆讲要处理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顶账的6套房子,毕国庆还向她出示了6套房子的房号。6月18日,毕国庆让杨某甲带她和丈夫王某乙到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看房。她选中了2号楼3单元的一套房子,杨某甲以房子装修为由没让她看,但向她出示了房屋预售证等证件。她与毕国庆商定购房事宜后,于6月21日汇给毕国庆10万元,毕国庆给她出具了收条1张。6月27日,她与毕国庆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陆续汇给毕国庆40万元。期间,毕国庆向她出示了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00万元的协议。2012年9月,毕国庆向她承诺国庆节后办手续把房子给她,但此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办。后毕国庆答应退款但亦未兑现。她经调查,发现某小区的房子与毕国庆无关,且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毕国庆、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证人布某某的证言及书证借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质押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证明:2012年3月,他经王某甲介绍认识了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毕国庆后,与毕国庆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按毕国庆的要求用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原件作抵押,还同意用在建的33套房产作担保。同时,他给毕国庆出具了1张借款1200万元的借条。毕国庆未履行协议,他遂于3月底让王某甲通知毕国庆不再借款,并索要证件原件,同年6月王某甲将公司证件要回,但未要回借条等。他答应用作担保的房子包括某小区2号楼3单元703或803室,现已售完。3、证人王某丙、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底,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布某某让王某丙帮忙借款,王某丙通过朋友耿某某认识了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毕国庆。3月的一天,王某丙和耿某某找到毕国庆要求借款,王某甲向毕国庆出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并带毕国庆到某小区看了房子。毕国庆同意与借款人见面后,王某丙、耿某某陪着布某某与毕国庆见面,他们见布某某给毕国庆写了张1200万元的借条,并留下了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因毕国庆未付款,布某某告诉王某甲不借钱了,并让王某甲把证件要回来。王某丙遂打电话告诉了毕国庆并索要证件。后王某丙多次联系毕国庆未果,遂让耿某某联系。2012年6月,毕国庆让杨某甲将证件归还,但未归还借条。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过后,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来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同年6月的一天,毕国庆让他将一个写有布某某名字的文件袋交给了2个人,其中有个人问还少张单据。2012年5月的一天,毕国庆让他拿着1份房屋抵押清单带着王某甲到某小区2号楼看房子。后来,他见王某甲去过一次公司,他还开车载毕国庆去与王某甲见面。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及书证借条、质押合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1年8月31日,他借给毕国庆30万元,借款到期后毕国庆未还款。2012年7月26日,他将毕国庆堵在家里,毕国庆还给他5万元。同年9月26日,他又将毕国庆堵在家里,毕国庆给他出具了1张40万元的借条,并将天桥区某小区34号楼1单元302室抵押给他,后来他发现该房已被他人居住。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书证欠条、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1年12月16日,他借给毕国庆20万元,借款到期后毕国庆未还款。2012年6月21日,他将毕国庆堵在家里,毕国庆还给他5万元。毕国庆给他汇款时,他见毕国庆卡里有10万元。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书证授权委托书、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明:2010年,他经周某某介绍认识毕国庆后,委托毕国庆办理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手续。毕国庆办完登记注册手续后,于2011年4月自己又成立了分公司,但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他给毕国庆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注明毕国庆是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一切事宜,财务单独核算,分公司的一切行为由毕国庆承担法律责任。期间,毕国庆先后向他借款310万元至今未还款,还通过他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了1套某小区住宅,至今未给房子。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他听毕国庆讲有顶账的房子需要处理,且房子有证,遂告诉了朋友王某甲,并让王某甲与毕国庆联系。后来,王某甲给他打电话称已签协议,9月份交房。2012年11月,他听王某甲说毕国庆给不了房了,遂联系毕国庆。毕国庆答应退款、赔偿,但一直未履行。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照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照片证明:2012年6月18日,毕国庆让杨某甲带着他和王某甲到某小区看房子,杨某甲拿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让他们看,他用手机拍了照。他们要求了解户型,杨某甲称正在装修,后领他们看了一家住户。1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他介绍毕国庆认识了张某某,后来听说张某某、毕国庆注册成立了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1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书证短信照片证明:2012年3月,毕国庆找他借款500万元,说有房产抵押,向他出示了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建设许可证等证件及1200万元借条,并带他实地查看了房子。他遂介绍毕国庆向刘某某融资,毕国庆与刘某某签订协议后,付给刘某某3万元定金。2012年4月,毕国庆与刘某某商谈借款事宜未果,刘某某同意退还3万元定金,但一直未付。4月中旬,毕国庆向他借款83.7万元至今未还。1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毕国庆之间的债务关系情况。13、书证扣押清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函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毕国庆处扣押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发证机关确认上述证件均系伪造。14、书证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5、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毕国庆的经过。16、书证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毕国庆于2011年6月16日因养烈性犬且未办理犬证被罚款六千元,2011年1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及其自然身份情况。17、被告人毕国庆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毕国庆虚构低价处理某小区住宅的事实,并利用伪造的证件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与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王某甲50万元购房款,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没有过错。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国庆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毕国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毕国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根据毕国庆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国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未归还财产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志超人民陪审员 朱连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培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