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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少民初字第5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与马×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马×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5865号原告张×,女,1984年7月1日出生。被告马×,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彩霞(系被告之母),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马×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境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