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告梁某某,男,初中文化,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北吴仁村*组人,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初婚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近年来,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身染赌博恶习,对婚姻不忠,对家庭不尽任何责任与义务。2013年7月被告与我没有发生矛盾便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被告梁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用来偿还经营运输业务时所欠债务,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致夫妻关系不睦且近年来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染指赌博恶习,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家庭不尽任何责任与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有力证据。2013年7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已达三十余年之久,且儿女均已独立生活,理应珍惜长期建立的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共同构筑美满幸福的家庭。近年来,原、被告因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鹤审 判 员 贺晓庆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