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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卢玉良与如皋天隆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良,如皋天隆数码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卢玉良被告如皋天隆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西郊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徐圣德。关于审理原告卢玉良诉被告如皋天隆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玉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玉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卢玉良承担。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