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林某城等2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城,王某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城,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金,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城伙同“旺财”(具体姓名不详,无法查找)、陈某圳、刘某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商量盗窃,四人来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金玉东方珠宝城大门进去左侧的居民区停放摩托车处,盗得被害人梁某武一辆枣红色女装助力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8元)后逃离现场。同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商量盗窃,二人来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金玉东方珠宝城大门进去左侧的居民区停放摩托车处,盗得被害人郭某洪一辆银灰色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6.40元)后逃离现场。同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再次来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金玉东方珠宝城大门进去左侧的居民区停放摩托车处,欲盗窃他人摩托车被保安当场发现,并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城伙同“旺财”(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陈某圳、刘某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商量盗窃,四人分别驾驶二辆摩托车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金玉东方珠宝城某苑*栋门前,盗得被害人梁某武的一辆女装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548元)后逃跑。破案后,未缴回赃物摩托车。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梁某武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人陈某圳、刘某强的供述;被告人林某城的供述等。二、同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商量盗窃,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金玉东方珠宝城某苑*栋1单元门前,盗得被害人郭某洪的一辆女装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6.40元)后逃跑。同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再次来到上述地点,欲盗窃他人摩托车被保安当场发现,并抓获归案。破案后,未缴回上述赃物摩托车。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洪的陈述;证人李某军、彭某林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的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林某城盗窃3次、盗得赃物价值共人民币4684.40元,王某金盗窃2次、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213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城、王某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王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