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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易志新与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志新,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易志新,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利波,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易志新与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6696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现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