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家人的说和下已无离婚诉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旭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