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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家人的说和下已无离婚诉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旭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