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潘周伟与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周伟,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潘周伟。委托代理人刘居胜,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忠安,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军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周伟与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周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返还投资款162万元及截止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248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泰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境内。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潘周伟申请执行本院(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智勇审判员 殷 涛审判员 胡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