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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汾阳市宏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晓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汾阳市宏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贺某某,1972年9月2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某某。本院在执行汾阳市宏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显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