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小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武建华与朱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小字第56号原告武建华。被告朱继军,成年。原告武建华诉被告朱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振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娄歆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