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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小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武建华与朱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小字第56号原告武建华。被告朱继军,成年。原告武建华诉被告朱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振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娄歆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