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孟某某,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余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