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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孟某某,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余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