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法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桦南县共和水库管理站与与沈宝强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共和水库管理站,沈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共和水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郭海生,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沈宝强,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权利人桦南县共和水库管理站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