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调确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汪小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小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调确字第318号申请人:汪小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代表人:吴建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笑蓉,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09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汪小中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高春芳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汪小中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5年09月30日经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汪小中理赔款12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