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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春富申请执行冯太平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富,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03号申请人何春富。被申请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太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春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巴中平终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