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先正达农药化肥商店与柏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牙克石市先正达农药化肥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经营者多殊妹,女,1983年4月7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柏思军,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先正达农药化肥商店诉被告柏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市先正达农药化肥商店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先正达农药化肥商店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先正达农药化肥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牙克石市先正达农药化肥商店负担。审判员 刘树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胜男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