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承德县蓝奥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李起、翟鸿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蓝奥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李起,翟鸿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96号原告承德县蓝奥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李起。被告翟鸿飞。原告承德县蓝奥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起、翟鸿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翟鸿飞无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系当事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