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告: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朱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