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告: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朱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