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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峤支行与许金光、朱碧华、林志强、许亚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峤支行,许金光,朱碧华,林志强,许亚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峤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文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涵芬,原告员工,一般代理。被告许金光,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碧华,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林志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亚毜,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峤支行与被告许金光、朱碧华、林志强、许亚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峤支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交纳,且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志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