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薛燕与年柏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在外地,不能来法院领取,故我院依法向其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10月8日上午9时,但原、被告无正当理由均未按期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满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