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益达船务有限公司,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上海安益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2幢108室。法定代表人:田宇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39号菀熠楼第三层10部位。法定代表人:石田寭一朗(ISHIDAKENICHIR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团结,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安益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益达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立邦船舶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谢振衔代理审判员 徐 玮代理审判员 王寰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