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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邹某,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