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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俊与赵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赵红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孙俊,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公务员,住通榆县开通镇兴华街4委*组。被告:赵红雷,男,其它不详。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仅提供被告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原告仅提供被告姓名属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6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色贺新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红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