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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一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男。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龙山县看守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量刑适当。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书送达后,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杨向路审判员 叶明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桂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