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明楼如通线缆经营部与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江东明楼如通线缆经营部,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明楼如通线缆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王方。被执行人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维群。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明楼如通线缆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市五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21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564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