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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朝辉诉李跃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辉,李跃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王朝辉。被告:李跃娥。原告王朝辉诉被告李跃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邢茂华人民陪审员  杨化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