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朝辉诉李跃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辉,李跃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王朝辉。被告:李跃娥。原告王朝辉诉被告李跃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邢茂华人民陪审员 杨化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