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雪芬与夏荷娟、王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芬,夏荷娟,王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918号原告:罗雪芬。被告:夏荷娟。被告:王利彬。原告罗雪芬为与被告夏荷娟、王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雪芬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雪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罗雪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仙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