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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刑二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延宾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刑二初字第019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延宾,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25日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延宾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延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赵延宾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楼下工业区常州祺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内,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姜某人民币4170元,窃得被害人章某软中华香烟一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20元。被告人赵延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延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章某的陈述笔录,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儒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赵延宾的前科情况,有本院(2015)坛刑二初字第0132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延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延宾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延宾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赵延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延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赵延宾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延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被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延宾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照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