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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天惠与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天惠,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业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160号原告袁天惠,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法定代表人刘义泽,公司经理。被告黄业勇,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袁天惠与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珙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32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天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珙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给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2万元(珙县洛三路工程A标段)。该款交由珙县交通运输局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向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或者其委托的收款人支付该扣留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