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大丰丰盛气流纺厂与大丰市天尧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丰盛气流纺厂,大丰市天尧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大丰丰盛气流纺厂,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金四东路。投资人陈兴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大丰市天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工业园。申请执行人大丰丰盛气流纺厂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天尧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丰市天尧纺织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凯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