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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翁文祥、陈龙珠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翁文祥,陈龙珠,陈秋月,翁思涵,翁思琪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263号原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大坂村三郊路238号。原告法定代表人曹绍全,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勇、吴孝金,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文祥,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陈龙珠,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陈秋月,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翁思涵,男,201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翁思琪,女,200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原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告翁文祥、陈龙珠、陈秋月、翁思涵、翁思琪用人单位责任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严华官人民陪审员  郑龙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