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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揭英红与深圳市游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英红,深圳市游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揭英红。被执行人深圳市游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申请执行人揭英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游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3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期间的工资4000元(人民币,下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31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01号,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搬离其住所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另本院对工商部门、国土部门、证券部门、车管部门以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个金融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3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勇  安审 判 员 贾  延  涛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小  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