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雄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山东雄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51号原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法定代表人徐建刚,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乐(受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雄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腾州市腾飞路699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胜,山东雄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