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张连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兰,张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兰,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张连军,地址白城市。王小兰与张连军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平民初字第1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连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小兰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连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连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