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少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乙与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少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周龙庆,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法定代理人:许某。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瀍河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龙庆,被上诉人陈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乙系许某与陈某甲的婚生女。2014年2月20日,该院(2013)瀍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许某与陈某甲离婚,陈某乙由许某抚养,陈某甲不承担抚养费。现陈某乙因生活费、教育费的增加要求陈某甲每月支付陈某乙抚养费1000元。陈某甲曾在洛阳汇洋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1260元。庭审中陈某甲陈述现在其月收入2000多元。原审法院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的义务。根据陈某甲的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和本市目前的生活支出水平,该院酌定陈某甲每月承担陈某乙抚养费500元较妥。许某也有抚养陈某乙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不足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陈某甲自2015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陈某乙抚养费500元至陈某乙独立生活时止;驳回陈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陈某甲承担。陈某甲上诉称:1、离婚协议写清不要求陈某甲负担抚养费;2、一审判决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过多,请求依法改判。陈某乙答辩称:陈某甲给陈某乙拿抚养费是其法律责任。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陈某甲和陈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虽有法院的调解书约定,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陈某乙要求陈某甲给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陈某甲关于不应当承担抚养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一审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实际生活水平酌定陈某甲每月支付陈某乙抚养费500元,并无不当,陈某甲抚养费数额过多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丽君审 判 员 董 鹏代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常利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