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梦柔与何华平、何晓文、杨林、成都铭盟商贸有限公司、何小芸、文代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914号原告张梦柔,女,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何华平,女,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何晓文,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杨林,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成都铭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顺运路66号4栋12号。法定代表人何晓文。被告何小芸,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文代军,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柔诉被告何华平、何晓文、杨林、成都铭盟商贸有限公司、何小芸、文代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梦柔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