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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军、侯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侯军,侯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军。被执行人侯方文。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军、侯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8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