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宝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昌元、梁义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宝成,谢昌元,梁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01--5号申请执行人廖宝成,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陈红侠,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廖宝成之妻。被执行人谢昌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义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廖宝成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谢昌元、梁义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7570.5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昌元在执行中已执行10480元,被执行人梁义新在执行中已执行20619.70元,申请执行人均已领取。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