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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袁二凤与上海赣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二凤,上海赣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467号原告袁二凤,女,195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赣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全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二凤诉被告上海赣翔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二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