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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83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831号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院依法追缴的部分财产。依照受害人李某某的存款在拍卖款中所占的比例,已将执行款1594.8元分配到位。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受害人李某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荣杰审判员  陈宇宏审判员  兰孝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