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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吕英红与张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英红,张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207号原告吕英红,农民。被告张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英红与被告张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英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英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吕英红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月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