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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芜湖县财政局与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孙其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财政局,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孙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顾玉才,局长。被执行人: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其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其龙,系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经东路房屋。(房地权证号:芜县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家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