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玉霞与李文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霞,李文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428-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霞。被执行人李文挺。申请执行人刘玉霞与被执行人李文挺同居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雁民初字第0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霞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6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挺在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2号融侨紫薇馨苑31楼有房屋一套,本院遂以(2014)雁执字第014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屋。经查,被执行人李文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300元案款,205元执行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3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28号案执行完毕。解除对李文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2号融侨紫薇馨苑31楼房屋(产权证号:1075102007-50-1-31-12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