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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宣化昌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宣化昌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宣化昌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丽霞,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治区交通岗北。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宣化昌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37658.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仲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