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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太尧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097-1号被执行人陈太尧。被执行人陈太尧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陈太尧至今未履行罚金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