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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XA与王XB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A,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章宏,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B,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阳城县蟒河镇北窑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赵荣,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红洁审 判 员  庞润花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