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XA与王XB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A,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章宏,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B,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阳城县蟒河镇北窑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赵荣,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XA和上诉人王XB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红洁审 判 员 庞润花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