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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娥与被告王军、张凤胜、王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娥,王军,张凤胜,王清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07号原告:王金娥。被告:王军。被告:张凤胜。委托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娥与被告王军、张凤胜、王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娥撤回对被告王军、张凤胜、王清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刘坤华代理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宗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