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娥与被告王军、张凤胜、王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娥,王军,张凤胜,王清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07号原告:王金娥。被告:王军。被告:张凤胜。委托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娥与被告王军、张凤胜、王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娥撤回对被告王军、张凤胜、王清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刘坤华代理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宗春 搜索“”